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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第九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公示
2018-07-24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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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经全国评选表彰办公室初审,确定我区以下集体和个人为“全国检察机关第九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现予以公示。

一、先进集体

1、灵武市人民检察院(拟授予“全国模范检察院”称号)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全区检察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砥砺奋进、锐意进取,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为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努力。先后获得“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检察机关集体一等功”“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示范单位”“全国科技强检示范院”等荣誉,蝉联两届“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2、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拟记集体一等功)

    2013年以来,作为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地、极度贫困干旱地区的西吉县人民检察院,立足艰苦环境、民族地区,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署,以“争创模范院、共筑检察梦”为载体,不畏艰苦,甘于奉献,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先后15次受到区级以上表彰,其中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和“全区检察文化建设示范院”,连续3届被评为“全区政法宣传先进单位”,荣获第五届“全国文明单位”等称号。

二、先进个人

1、吴忠市检察院驻看守检察室主任 张艳华(拟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称号)

    张艳华同志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这几年来,吴忠市检察院驻看守检察室多项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推广,特别是在押人员维权工作经验做法,受到了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记者的专题采访,并在国际在线、检察日报、人民网等报道。2015年,该检察室从全国3396个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中脱颖而出,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示范检察室”,成为全国11个示范检察室之一,是西北地区唯一获此殊荣的单位。2016年检察室被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授予“政法工作创新奖”,多次被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张艳华同志作为全国示范检察室代表,应邀到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座谈会暨重点业务培训班上作《以规范为基础、以品牌为载体、以一流为目标,全面做好各项驻所检察工作》的经验介绍,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和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2018年该检察室再次入围最高人民检察院选评的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15个示范检察室之一。2016年,张艳华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记个人二等功,被评为吴忠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业务标兵;2017年所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精品案件,张艳华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评定为全区“检察业务专家”,还入围全国“守望正义—群众最喜爱的检察官”“中国正义人物”的评选活动。

2、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 魏宏宇(拟记个人一等功)

    魏宏宇同志政治立场坚定,从检10年来,始终坚持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以对法律职业的热爱和对检察事业的忠诚,以实际行动践行“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检察职业道德。共计主办、参办各类刑事案件近600件,无一差错。先后荣获 “全国优秀公诉人”、自治区“全区检察机关先进个人”、自治区检察机关“全区检察业务专家(公诉类)”、银川市首届“十佳检察官”等荣誉称号。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三次,三等功四次,嘉奖两次。

公示时间:2018年7月13日至7月19日。

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或者监察处反映情况。

电话:0951-5926202、5926081                       

宁夏“全国检察机关第九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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